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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 15: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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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国际站近年来各企事业单位组织进行的团建、露营、徒步等户外活动明显增多,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对户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也需提高认识。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j9国际站。

  朱某东系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2022年4月2日上午10时28分许,朱某东参加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在敔山湾组织的团建活动过程中站立不稳倒地,在场人员扶其在草坪坐下,后让其躺下,并将其挪到了旁边草坪上的帐篷里。团建活动结束后,朱某东的同事开车送其回家卧床休息。后朱某东家人发现其情况危急,拨打120急救电话,朱某东经急救人员抢救及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朱某东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42913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活动录像等证据,结合本次团建活动的项目内容,可以看出本次团建活动以趣味为主,并不存在危险性、对抗性、激烈性等情形,朱某东也未遭受外来伤害,在活动现场出现身体不适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状况。朱某东出现身体不适后,现场人员虽采取了让其躺下休息、移入帐篷等措施,并履行了照看、陪同等看护义务等一般注意义务,但在活动结束后未注意到朱某东仍然存在行走不稳的情况,未及时送朱某东就医,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酌情认定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387244元,其余损失由朱某东家属自负。朱某东家属要求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j9国际站,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法院在审查组织者的该义务时,会从危险预防、危险消除及发生损害后的救助这三方面的义务着手,判断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综合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者与参与者各自的过错,分配责任j9国际站。本案中,朱某东出现身体不适后,现场人员采取了让其躺下休息、移入帐篷等措施,并履行了照看、陪同等看护义务,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但本次团建活动参加人数众多,组织者在活动前未曾向公司进行报备,活动现场未有经验丰富的总负责人、安全员或具有一定医疗知识的辅助人员,在活动结束时也未注意到朱某东仍然存在行走不稳的实际情况,未送朱某东及时就医。在此情况下,组织者就危险消除及发生损害后的救助尚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延误了朱某东的最佳抢救治疗时间,导致悲剧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丁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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